美妆一号商城 / 2018-10-22
美妆一号商城转发:我的电商成长笔记 2018-10-05 15:09:08
2019-1-1即将实施的《电商法》势必会对电商平台、商家(包含卖家、代购及微商等)以及消费者造成巨大的影响在看完全文之后,第一感觉是这部法律是极大的提高了网络购物安全,对消费者十分有利,对电商平台加强了约束,同时对商家也将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下面和大家简单聊一下对电商商家的影响。
第一,对商家来说影响范围最大的毫无疑问是“自然人纳税”事项。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此之前,相对较为正规的大商家,个人C店和小企业通过税点这点儿钱打出价格差异,是非常普遍和行之有效的竞争方式。然而,此法实施之后,优势必然会向大企业倾斜。可以预料,一定有不少不正规小店会被挤出市场。
第二,搜索结果附非个性化界面,制约了大数据千人千面的作用。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之前,千人千面给予了平台和商家(尤其是小商家)高转化能力,提高了转化率和客单价,提高了用户价值。然而,这条法律的实施将会影响到依靠千人千面发展起来的商家群体。
第三,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实,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目前可谓是相当普遍,这一条颁布,其实刷点小聪明就可以规避掉。
第四,消费者付款成功,商家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条对于大部分商家无关痛痒。
第五,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这一条也是变相的削弱了微商等群体与平台商家竞争的资本,对正规商家来说是个好事!
此外,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等或多或少对商家起到了影响。
纵观《电商法》的内容,此法或许会将电商行业重新洗牌,但是针对以上的各条规定,我们可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来应对这次变革,从中实现弯道超车,脱颖而出。是危机更是机遇!
后续,我会逐渐的发布针对以上情况应采取如何的措施,如何在《电商法》实施之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布局好未来的发展以及实施之后商家经营者如何发展提出具体建议。如果你也正在研究可以私聊我共同讨论,比较忙的朋友也可以关注一下我,有后续的发布及时了解,不能落伍哦。